梧州市审计局
审计结果公告
2018年第14号
(总第90号)
2016年至2017年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情况
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8年1月至4月,梧州市审计局对2016至2017年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的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委负责建安劳保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劳保站”)负责建安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调剂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收取的建安劳保费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建安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二)市建安劳保费征收上缴、拨付情况。
1.2016年建安劳保费征收上缴、拨付情况。
2016年度实际收取建安劳保费7442万元。当年应缴市财政专户6697.80万元,实缴市财政专户6697.80万元,应上缴自治区部分744.20万元,实缴自治区部分744.20万元。
2016年初市劳保站的建安劳保费结余为8568.30万元,收到市财政专户拨入4553.42万元,存款利息收入120.21万元,拨付施工企业建安劳保费4764.41万元,年末结余8477.52万元。
2.2017年建安劳保费征收上缴、拨付情况。
2017年度实际收取建安劳保费7457.21万元。当年应缴市财政专户6711.49万元,实缴市财政专户6711.49万元;应上缴自治区部分745.72万元,实缴自治区部分745.72万元。
2017年市劳保站的建安劳保费年初结余为8477.52万元,收到市财政专户拨入8727.50万元,存款利息收入82.50万元,拨付施工企业建安劳保费6232.60万元,年末结余11054.92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市劳保站在2016至2017年市本级建安劳保费的征收管理能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收取建安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统收的建安劳保费纳入我市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取及返还的建安劳保费建立台账备查,加强了对建安劳保费的管理工作;完成了2016和2017年自治区建安劳保办下达的建安劳保费收缴任务。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一)历年应收未收建安劳保费3687.49万元。
对以上问题,市劳保站加大对建安劳保费的追缴力度,并采取了追缴措施:一是对存在应缴未缴建安劳保费行为的建设单位下达了《限期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决定书》及《催告通知书》,对逾期仍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对分期缴纳的项目也已促督建设单位按分期缴纳协议尽快缴交。三是对工程已开工、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缴纳建安劳保费的建设单位已下达了《限期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决定书》及《催告通知书》,并约谈了建设单位。到目前为止,已追收历年建安劳保费1314.75万元。
(二)对建安工程施工企业的建安劳保费延伸审计调查发现的存在问题。
1.市一建司在建安劳保费中违规列支单位残疾人保障金11.84万元。
对以上问题,市劳保站按相关规定及财务管理管理制度等要求,督促市一建司对该违规列支的“残疾人保障金11.84万元”已作账务调整,并将资金归还“建安劳保费”专户。
2.以工资形式将建安劳保费发放给务工人员。
对以上问题,市劳保站制订了《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财务管理制度》(梧建劳[2018]1号),按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建安劳保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并加强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 建安劳保费没有实行专户专用管理。
对以上问题,市劳保站约谈相关企业,要求其立即开设专户,确保“建安劳保费”实行专户专用管理。
4.未按规定设立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专户和调剂专户进行分别核算。
对以上问题,市劳保站已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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