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审计中心:
为切实推进我市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梧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行了修改,现将《梧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梧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梧州市审计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梧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审计局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结果和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公告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及时,涉及内容与相关审计文书相符。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对以下类别审计项目进行公开: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实施、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由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告。如需单独公告涉及本区域审计结果的,需报经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同意后公告。
第六条 ?公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授权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四)审计(调查)处理意见及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已送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公告时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主要采用在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发布的方式,或根据需要通过纸质形式、新闻媒体等其他适当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拟公告的审计结果文稿应当符合下列审定程序:
(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提出拟公告审计项目,拟定审计结果公告的初稿,由审计项目实施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核,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对存在不宜公开等特殊情况的审计结果,可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相关事项。
(二)综合科负责对公告初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计组按照业务公文管理流程报送,经科室负责人、审理科、办公室、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审核后,由综合科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审定后,局长审批签发。
(三)办公室负责对公告稿的文字、格式进行审核,按照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制度办理审查手续后实施公开。
(四)综合科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60日后的适当时机进行,但被审计单位依法对审计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裁决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相关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形成公告稿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将整改结果报审计机关、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网页)进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无门户网站的单位可通过上级主管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被审计单位依法对审计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裁决的除外。
第十六条??综合科负责对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建立管理台账,督促各审计组及时指导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工作。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做好跟踪管理,收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综合科汇总。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对媒体透露任何审计结果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由综合科商有关业务科室解释或应诉。
第十九条 ?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梧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梧审法〔2011〕17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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